- 作者:
- 来源:
- 日期: 2016-12-06
- 浏览次数: 1041次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1954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xx村xx号。
被告严某,男,1982年1月3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xx管理区xx村。
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层。
原告称:2008年8月8日,被告严某驾驶的车辆与搭乘原告的三轮摩托车在福田区某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严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鉴定所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事故发生后,原告产生相应的损失,但两被告并未向原告赔偿相应的费用。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5533元、住院伙食费2300元、护理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22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严某辩称:对原告的请求无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医疗费无票据支持;2.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过高;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
【争议焦点】
医疗费的主张是否被支持?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是否过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56062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56062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严某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严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的问题。原告在主张其在治疗期间其自行支付医疗费1000元,但原告未提交相应的医疗费发票,故对该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是否过高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有原告提交的出院证明书为证,故对该损失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平均工资标准,故法院依据2008年度深圳特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计算原告的误工费,故对该损失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441档案编写】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1954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xx村xx号。
被告严某,男,1982年1月3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xx管理区xx村。
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层。
原告称:2008年8月8日,被告严某驾驶的车辆与搭乘原告的三轮摩托车在福田区某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严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鉴定所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事故发生后,原告产生相应的损失,但两被告并未向原告赔偿相应的费用。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5533元、住院伙食费2300元、护理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22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严某辩称:对原告的请求无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医疗费无票据支持;2.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过高;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
【争议焦点】
医疗费的主张是否被支持?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是否过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56062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56062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严某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严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的问题。原告在主张其在治疗期间其自行支付医疗费1000元,但原告未提交相应的医疗费发票,故对该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是否过高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有原告提交的出院证明书为证,故对该损失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平均工资标准,故法院依据2008年度深圳特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计算原告的误工费,故对该损失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441档案编写】
上一篇: 对肇事者不主张权利系受害人自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