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 4
  • 5
    • 2
    • 1
    联系方式
    深圳法律顾问网
    电话:0755-83033002
    手机:13809889211
    微信:xiaxueyi833003
    邮箱:894055962@qq.com
    联系人:夏律师
    网址:www.xiaxueyi.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3楼334室
    知识产权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知识产权
    • 作者:
    • 来源:
    • 日期: 2016-12-06
    • 浏览次数: 1157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1947429日生,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xxxx号。
    被告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室。
    原告称:原告是从事雕塑艺术创作的艺术工作者。原告经艰苦努力创立了雕塑有限公司,广泛参与地产、会所、酒店、公共艺术的金属专项设计制作。原告于200768月份设计制作了一款名为《何印象》,该作品参加了“第21届深圳国际家具、家居饰品、家具配料展览会”,与其他展品一起获得由深圳家具行业协会颁发的“家居饰品系列-金奖”,且因设计独特,材质感强,金属表现技巧完美而获得“第五届现代装饰国际传媒奖年度产品设计大奖”。原告近期发现被告以“xx艺术联合体”的名义在市场上宣传销售一种挂件的产品,经观察该产品,发现与原告的作品《何印象》作品非常相近,已经具有该作品的全部特点。被告侵犯原告的权益,公然宣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宣传、展示、制造、销售挂件的产品;2.被告销毁该类库存产品、半成品;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追究侵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购买产品费用合计20万元。
    开庭前被告向原告提出自愿和解的协议。
    【争议焦点】
    著作财产权?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例评析】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属于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生产与原告著作成品相似的作品,属于侵犯原告的著作财产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在开庭前,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006档案编写】
    Copyright © 深圳法律顾问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3楼334室(即:深圳市中级法人民法院旁)
     电话:0755-83033002 手机:13809889211
    本站部分图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问题请通知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