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夏学义律师
- 来源: 深圳法律顾问网
- 日期: 2016-12-06
- 浏览次数: 1021次
待遇项目 | 发放对象 | 计发标准 | 待遇支付 | |
丧葬补助金① | 工亡职工的近亲属②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供养亲属抚恤金① |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③ | 以职工生前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 职工配偶40%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其他亲属30% | ||||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亡职工的近亲属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注:①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此两项待遇。 ②民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上一篇: 广东省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
下一篇: 非法用工伤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