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夏学义律师
- 来源: 深圳法律顾问网
- 日期: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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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项目 | 发放对象 | 计发标准 | 支付主体 | |||||||||
生活费 |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 | 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 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 |||||||||
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 |||||||||||
一 次 性 赔 偿 金 |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 | 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16倍 | 14倍 | 12倍 | 10倍 | 8倍 | 6倍 | 4倍 | 3倍 | 2倍 | 1倍 | |||
死亡的职工或童工的近亲属 | 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 | |||||||||||
丧葬补助费等 | 死亡的职工或童工的近亲属 | 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计发 | ||||||||||
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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