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夏学义律师
- 来源: 深圳法律顾问网
- 日期: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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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假期期限 | 假期工资 | 法律依据 | 各类假期之间的关系 | |||||||
年休假 | 工 作 年 限 |
满1年不满10年 | 5天 |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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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年不满20年 | 10天 | ||||||||||
满20年以上 | 15天 | ||||||||||
产假哺乳假 | 假期期限及法律依据见《深圳员工享受的产假天数统计》 | 1、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2、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为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脱产全休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三个月)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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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 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探亲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因患急病、重病,探亲期满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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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 期限无规定 |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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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3天、 晚婚+10天、给予路程假 |
员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 职工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规定另给婚、丧事假。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未婚职工当年、已婚职工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婚假、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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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 | 3天、 给予路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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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 未婚 | 探父母 | 20天/1年或 45天/2年 |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本规定颁布较早,是否适用三资、私营企、民企、事业单位等无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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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 | 探父母 | 20天/4年 | |||||||||
探配偶 | 30天/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