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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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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男,1987年12月14日生,户籍地址:贵州省凤冈县xx乡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朱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电工工作。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每月工资为3700元左右,由被申请人股东刘某与法定代表人朱某的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法定节假日调休放假3天,公司也只安排休息一天。2016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口头辞退申请人,并让其去财务结工资。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申请人工资卡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表、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股东信息、申请人工作场地照片以及其同事的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448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182.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2327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高温补贴75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如下证据: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单、申请人的入职登记表以及申请人的离职表。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系自愿提出离职申请还是被用人单位无故解雇的?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本案上述请求的调解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关系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关有效的证据证明。相反,被申请人提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单为证。因此,申请人要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申请人主张其系被申请人辞退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当就其被辞退事实的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一段与其同事的录音作为其被辞退事实存在的证据,录音里其同事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确认,申请人系因请假回去而被辞退的。而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的离职表为证,申请人的离职表上载明的离职原因为“回家有事”。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此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员会依法不予支持。最后,双方当事人在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357档案编写】
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男,1987年12月14日生,户籍地址:贵州省凤冈县xx乡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朱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电工工作。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每月工资为3700元左右,由被申请人股东刘某与法定代表人朱某的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法定节假日调休放假3天,公司也只安排休息一天。2016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口头辞退申请人,并让其去财务结工资。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申请人工资卡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表、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股东信息、申请人工作场地照片以及其同事的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448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182.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2327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高温补贴75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如下证据: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单、申请人的入职登记表以及申请人的离职表。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系自愿提出离职申请还是被用人单位无故解雇的?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本案上述请求的调解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关系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关有效的证据证明。相反,被申请人提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单为证。因此,申请人要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申请人主张其系被申请人辞退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当就其被辞退事实的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一段与其同事的录音作为其被辞退事实存在的证据,录音里其同事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确认,申请人系因请假回去而被辞退的。而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的离职表为证,申请人的离职表上载明的离职原因为“回家有事”。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此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员会依法不予支持。最后,双方当事人在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35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