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夏学义律师
- 来源: 深圳法律顾问网
- 日期: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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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级别 待遇及标准 |
护理费(按市平均工资)② | 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③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④ | 安家补助费(按市平均工资)⑥ |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用人单位支付 | |||
按月支付 | 一次性支付④ | 按月支付⑤ | 一次性支付④ | ||||
一 | 60% | ×10年 | 90% | ×10年 | 27个月 | 15个月 | 6个月 |
二 | 50% | ×10年 | 85% | ×10年 | 25个月 | 14个月 | 6个月 |
三 | 40% | ×10年 | 80% | ×10年 | 23个月 | 13个月 | 6个月 |
四 | 30% | ×10年 | 75% | ×10年 | 21个月 | 12个月 | 6个月 |
注: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即退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才能享受护理费,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③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④一次性计发护理费、伤残津贴及医疗补助金的条件是: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果是: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⑤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⑥安家补助费支付条件: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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