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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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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夏学义律师
    • 来源: 深圳法律顾问网
    • 日期: 2016-12-06
    • 浏览次数: 1247
    产假类型 天数 法律依据
    基本产假 9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增加产假 难产 +30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六、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难产的,增加30天;(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等视为难产)
    生育多胞胎 1+1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奖励假 +80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晚育 +15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哺乳假 1H/天(多胎+1H/胎),或全休至婴儿一周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陪产假(男方) 15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流产产假 未满
    4个月
    1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4个月 42
    流产看护假(男方) 5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节育看护假 5
    特别说明:1关于难产增加产假的天数,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国务院规定效力高于广东省的规定,但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深圳目前关于难产增加产假部分适用广东省的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将废止,15天晚育假将不复存在。

    产检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节育假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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