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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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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走私武器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79年8月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街道xx号。因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从深圳湾口岸旅检大厅入境,经过海关申报台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查获枪型物品3支、散件13件。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走私入境的枪型物品中有2支为枪支。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称只是基于个人爱好购买、携带枪支入境。
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2.本案走私枪支只有两支,数量较少,且是玩具枪,虽然鉴定为枪支,但致伤力很小;3.涉案枪支是在香港玩具店购买,且店家告知其枪口比动能是合法的,被告人受了蒙蔽,在动机上是对玩具枪支进行购买和走私;4.涉案枪支被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是否可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经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交国库;扣押在案的赃物枪支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走私武器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案是走私武器案件,公诉机关通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文书及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金某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武器罪。但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亲属代其代缴罚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607档案编写】
走私武器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79年8月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街道xx号。因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从深圳湾口岸旅检大厅入境,经过海关申报台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查获枪型物品3支、散件13件。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走私入境的枪型物品中有2支为枪支。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称只是基于个人爱好购买、携带枪支入境。
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2.本案走私枪支只有两支,数量较少,且是玩具枪,虽然鉴定为枪支,但致伤力很小;3.涉案枪支是在香港玩具店购买,且店家告知其枪口比动能是合法的,被告人受了蒙蔽,在动机上是对玩具枪支进行购买和走私;4.涉案枪支被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是否可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经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交国库;扣押在案的赃物枪支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走私武器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案是走私武器案件,公诉机关通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文书及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金某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武器罪。但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亲属代其代缴罚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60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