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 4
  • 5
    • 2
    • 1
    联系方式
    深圳法律顾问网
    电话:0755-83033002
    手机:13809889211
    微信:xiaxueyi833003
    邮箱:894055962@qq.com
    联系人:夏律师
    网址:www.xiaxueyi.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3楼334室
    婚姻家庭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婚姻家庭
    • 作者:
    • 来源:
    • 日期: 2016-12-07
    • 浏览次数: 1076
    【案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某,女,198491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合川镇xxxxxx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7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村xx区。
    第三人李某某,女,1957828日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xxxx组。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420日在湖北省宜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108日生育一名女儿刘小某。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琐事日渐增多,两人的性格及生活观念、价值理念的巨大差异逐渐显露,并因此而产生了诸多矛盾,之后因矛盾积累而导致不可调和。自20123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已足两年,但在此期间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但因抚养费的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未果。对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为了不让因父母离婚而在生活上和思想上有太大改变和波动,原告同意婚生子暂由被告抚养。故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刘小某归被告抚养;3.被告协助原告每年不定次数探望婚生子或带婚生子外出游玩;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的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
    二、婚生女刘小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47月起按照每月7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刘小某年满18周岁为止;
    三、原告确认欠第三人李某某15000元,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同意原告于20141020日之前通过汇款的方式将15000元汇入被告刘某某的账户;
    四、如婚生子刘小某在抚养期间发生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被告可以凭医疗发票要求原告承担一半的费用;
    五、双方当事人确认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和债务需要分割。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本案是离婚纠纷,双方自由恋爱,于2007420日在湖北省宜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108日生育一名儿子刘小某。随着生活琐事日渐增多,两人的性格及生活观念、价值理念的巨大差异逐渐显露,并因此而产生了诸多矛盾,之后因矛盾积累而导致不可调和。自20123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已足两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最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人民币。对原告个人债务进行确认,及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的确认。该调解协议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561档案编写】

     
    Copyright © 深圳法律顾问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3楼334室(即:深圳市中级法人民法院旁)
     电话:0755-83033002 手机:13809889211
    本站部分图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问题请通知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