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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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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建筑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房。
被申请人深圳市xx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xx大厦xx楼。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3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负责被申请人办公室的装修工程,工程期限自2013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8日,合同价款为21万元,分四期支付。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安排工人进入工地施工后,被申请人已陆续支付了三期的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导致工程延期,所有现场施工单证均经被申请人的代表人签名认可。2013年9月8日工程经被申请人验收后,已经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结算价为230348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程结算表,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申请人拒绝签收工程结算表,也拒付剩余工程款。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支付。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991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1337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条件不成就,理由是申请人所施工的工程至今还未完工也未验收合格,被申请人也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其整改,待整改后支付工程款,但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整改问题拒不整改,被申请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工程款;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意见及结合本案的事实,申请人至今仍有约定的工程未完工,则该部分款项应予以减扣;3.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被申请人享有合同抗辩权,因此申请人请求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的投入使用是否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二、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处理结果】
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筑装修合同纠纷,申请人系装饰装修施工方,被申请人系装饰装修发包方,两者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
关于被申请人的投入使用是否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问题。在本案中,双方约定在工程使用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时,被申请人擅自使用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初步检验,根据《工程验收证明书》的内容看出,该工程的确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且被申请人就此提出过整改的要求,因此不能视为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则被申请人的投入使用就不能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表》无双方签章认可,无法证明申请人已经完成整改工程,故整改完成后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被申请人尚无须支付剩余工程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1YHMS0584档案编写】
建筑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房。
被申请人深圳市xx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xx大厦xx楼。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3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负责被申请人办公室的装修工程,工程期限自2013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8日,合同价款为21万元,分四期支付。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安排工人进入工地施工后,被申请人已陆续支付了三期的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导致工程延期,所有现场施工单证均经被申请人的代表人签名认可。2013年9月8日工程经被申请人验收后,已经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结算价为230348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程结算表,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申请人拒绝签收工程结算表,也拒付剩余工程款。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支付。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991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1337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条件不成就,理由是申请人所施工的工程至今还未完工也未验收合格,被申请人也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其整改,待整改后支付工程款,但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整改问题拒不整改,被申请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工程款;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意见及结合本案的事实,申请人至今仍有约定的工程未完工,则该部分款项应予以减扣;3.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被申请人享有合同抗辩权,因此申请人请求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的投入使用是否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二、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处理结果】
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筑装修合同纠纷,申请人系装饰装修施工方,被申请人系装饰装修发包方,两者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
关于被申请人的投入使用是否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问题。在本案中,双方约定在工程使用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时,被申请人擅自使用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初步检验,根据《工程验收证明书》的内容看出,该工程的确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且被申请人就此提出过整改的要求,因此不能视为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则被申请人的投入使用就不能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表》无双方签章认可,无法证明申请人已经完成整改工程,故整改完成后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被申请人尚无须支付剩余工程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1YHMS058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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