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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宝典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宝典
    • 作者: 夏学义律师
    • 来源: 深圳法律顾问网
    • 日期: 2016-12-06
    • 浏览次数: 1274
    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版)制作
    执行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日) 依据 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 拘留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X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一般情况 3日以内 刑诉89条 公安机关
    特殊情况 可以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可以延长至30
    检察机关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7日以内 检察机关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 15日以内 检规则329条
    重大复杂 不得超过20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的,X日作决定 7日以内 检规则323
    复核 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的,X日作决定 15日以内 检规则324 上级检院
    公安机关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2个月 刑诉154 公安机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个月 上级检院
    在15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2个月 刑诉156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5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2个月 刑诉15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刑诉158条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诉155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1个月以内 刑诉169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 补侦 补充侦查 1个月内完毕 刑诉171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一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一般情况 20内审结 刑诉214 人民法院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审查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 2个月内宣判 刑诉202
    至迟不得超过 3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可以延长
    3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法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审限  
    检察机关 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1个月补侦完毕 刑诉199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审限 刑诉202
    检察机关
    法定代理人当事人
    上诉
    抗诉
    上诉、抗诉案件 不服判决 10 刑诉21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不服裁定 5日
    人民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一般情况 2以内审结 刑诉232 人民法院
    1)可能判处死刑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4)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5)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可以延长2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法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案件,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 重新计算审期 刑诉230 二审法院
    死刑
    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刑诉239  
    死刑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应当在X日以内交付执行 7 刑诉251 最高法院
    人民法院 审判
    监督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一般情况 三个月以内审结 刑诉247条  
    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 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77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117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法147条)
    4、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诉法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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