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夏学义律师
- 来源: 深圳法律顾问网
- 日期: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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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版)制作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77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117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法第147条)
4、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诉法第171条)
执行机关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日) | 依据 | 批准机关 | ||||
公安机关 | 拘留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X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一般情况 | 3日以内 | 刑诉89条 | 公安机关 | |||
特殊情况 | 可以延长1-4日 | ||||||||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 可以延长至30 | ||||||||
检察机关 | 逮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日以内 | 检察机关 | |||||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一般情况 | 15日以内 | 检规则329条 | ||||||
重大复杂 | 不得超过20日 |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的,X日作决定 | 7日以内 | 检规则323条 | ||||||
复核 | 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的,X日作决定 | 15日以内 | 检规则324条 | 上级检院 | |||||
公安机关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不得超过2个月 | 刑诉154条 | 公安机关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 1个月 | 上级检院 | |||||||
在15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2个月 | 刑诉156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5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2个月 | 刑诉157条 |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刑诉158条 | 公安机关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刑诉155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1个月以内 | 刑诉169条 |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可延长半个月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公安机关 | 补侦 | 补充侦查 | 1个月内完毕 | 刑诉171条 | 检察机关 | ||||
人民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一般情况 | 20日内审结 | 刑诉214条 | 人民法院 | |||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 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
审查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2个月内宣判 | 刑诉202条 | ||||||
至迟不得超过 | 3个月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可以延长 3个月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最高法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审限 | ||||||||
检察机关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 1个月补侦完毕 | 刑诉199条 | 人民法院 | ||||
人民法院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审限 | 刑诉202条 | |||||
检察机关 法定代理人、当事人 |
上诉 抗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不服判决 | 10日 | 刑诉219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 |||
不服裁定 | 5日 | ||||||||
人民法院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2个月以内审结 | 刑诉232条 | 人民法院 | |||
(1)可能判处死刑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4)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5)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可以延长2个月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最高法 | ||||||||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案件,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审期 | 刑诉230条 | 二审法院 | ||||||
死刑 复核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无期限 | 刑诉239条 | ||||||
死刑 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应当在X日以内交付执行 | 7日 | 刑诉251条 | 最高法院 | |||||
人民法院 | 审判 监督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 一般情况 | 三个月以内审结 | 刑诉247条 | ||||
延长期限的 | 不得超过六个月 | ||||||||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 | 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77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117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法第147条)
4、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诉法第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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